该案系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金坛法院经审理,原审判决被告金坛某水洗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工资款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原告遂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坛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于当年7月执行到位7万元整,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执行案件于2019年7月以终结执行结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金坛某水洗厂未按和解协议给付相应款项,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3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接案后于3月30日汇同当事人一同前往被执行人厂区内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后发现该厂尚在经营,但经营状况惨淡,虽有一定履行能力但一次性履行完毕也有一定困难。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再次达成给付款项协议,被执行人分次给付剩余款项11万元。承办法官定期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督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给付款项。2022年1月,申请人赵某收到剩余所有执行款项,案件至此圆满结案,当事人为表感谢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一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对承办法官的感谢与敬佩,更是对执行工作的鞭策与激励,金坛法院将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全面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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