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庄爱军:
原告常州金坛区立勤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庄爱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区立勤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烟酒款83435元,并支付以834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6元、保全费920元,共计2806元,由被告庄爱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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