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洪庆:
原告史立超诉被告于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洪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史立超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于洪庆负担(该款原告史立超已预交,被告于洪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史立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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