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8833号
俞莉:
本院受理原告杜传芳诉被告俞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俞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杜传芳借款25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俞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25元,由被告俞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