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磊: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姜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6995.06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的利息为16146.26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8月19日到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姜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三、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姜磊所有的苏D6YV15福特小型轿车(车辆型号:CAF7154A5、车架号:LVSHFFALXHS561810,发动机号:HA064665)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元、保全费1139元,合计3912元,由被告姜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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