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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7 11:35:39 浏览次数:981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磊: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姜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06995.06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的利息为16146.26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从2021年8月19日到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姜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三、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姜磊所有的苏D6YV15福特小型轿车(车辆型号:CAF7154A5、车架号:LVSHFFALXHS561810,发动机号:HA064665)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元、保全费1139元,合计3912元,由被告姜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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