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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鹏声与被告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谈春祥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7 17:13:35 浏览次数:26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谈春祥:

    本院受理原告龚鹏声与被告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谈春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8111438)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谈春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龚鹏声股权转让款45000元。二、被告谈春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将原告龚鹏声所持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变更至被告谈春祥名下的义务。三、被告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谈春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龚鹏声公司盈利所得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谈春祥、常州智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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