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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陈富生、孙杏芳、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7 17:15:57 浏览次数:329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陈富生、孙杏芳、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陈富生、孙杏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4173.59元,利息1080.99元,罚息71.18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止),律师代理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03325.76元及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请求法院判令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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