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仁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106011810)
赵锁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12230108):
本院审理的原告荆志华、冯炳兰与被告潘仁明、赵锁娣,第三人江苏省金坛喷灌机厂、常州金坛天鹅喷灌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荆志华、冯炳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荆志华、冯炳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