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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少华、罗素琴诉被告周彩琴、高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9 18:21:54 浏览次数:438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原:

    原告江少华、罗素琴诉被告周彩琴、高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高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周彩琴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虹桥新村125-4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周彩琴名下。二、被告周彩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江少华、罗素琴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虹桥新村125-4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江少华、罗素琴名下。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周彩琴、高原负担。被告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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