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平:
原告常州市金坛铭晟吸塑包装厂诉被告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铭晟吸塑包装厂支付货款人民币890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8元,由被告张建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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