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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2/10 13:38:14 浏览次数:435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军: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79969.86元,支付利息10234.01元、费用(违约金)12189.99元(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并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吴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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