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比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苏迪克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常州比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188元人民币及利息1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09:00在本院水北派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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