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
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所欠货款人民币6637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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