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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普林诉被告洪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2/10 13:59:49 浏览次数: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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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雪华:

    原告周普林诉被告洪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洪雪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普林租赁款及钢管赔偿款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洪雪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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