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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翠英诉被告魏琴、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2/11 17:32:38 浏览次数:344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琴、高志军:

    原告黄翠英诉被告魏琴、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魏琴、高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黄翠英借款本金109042元,承担利息37220元,承担诉讼代理费6000元,合计152262元,并以借款本金1090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魏琴、高志军不按上述期限、数额履行义务,原告黄翠英有权以被告魏琴、高志军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古石林7-03、04号房产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黄翠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魏琴、高志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原告黄翠英负担67元,由被告魏琴、高志军负担26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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