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乐然: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乐然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91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0.91元,利息3266.86元,手续费286.2元,违约金11992.47元,费用50元(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费用暂算至2021年9月20日),共计30586.44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4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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