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秋红:
原告朱炳发诉被告蒋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原告朱炳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炳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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