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林霞:
原告郭红霞诉被告王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郭红霞欠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元,由被告王林霞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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