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金坛区西城明厨厨房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明厨厨房设备经营部所欠货款人民币28000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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