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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明厨厨房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2/11 17:35:34 浏览次数:294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富:

    原告金坛区西城明厨厨房设备经营部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明厨厨房设备经营部所欠货款人民币28000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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