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自强:
原告董泽明与被告高自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泽明工程款人民币11500元。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高自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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