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修建:
原告陈锦国诉被告葛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葛修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锦国借款本金115000元,支付利息2300元,合计117300元,并承担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锦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4000元,由原告陈锦国负担290元,被告葛修建负担3710元(该款原告陈锦国已预交,被告葛修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陈锦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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