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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亚俊诉被告张卫军、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8/12 10:30:09 浏览次数:6801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3943号

张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俊诉张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517)、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汤晓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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