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鑫贇诉被告郭红鑫、陈以兵、张旭平、孙海洋、苏州美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连带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人民币110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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