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416号
于戎、戴一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平诉于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7338)、戴一慧(3204821989****05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梦姣、人民陪审员华芸、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承办法官贾梦姣,联系电话0519-8239974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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