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建良:
本院受理原告曹利平与潘建良、汤月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42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金坛市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842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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