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粉林:
原告季留洪诉被告王粉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季留洪撤回对被告王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留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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