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012号
潘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万亭玉诉潘建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49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万亭玉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300元,合计人民币213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元由被告潘建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