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兴旺家具厂诉被告高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08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2020年家具货款共计28000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家具货款一年的存款利息损失500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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