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阳:
本院受理原告梁少搏诉被告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4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2、被告承担借款本金13000元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的利息1900元;承担借款总金额1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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