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云强:
原告张海俊诉被告潘云强、彭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潘云强、彭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海俊龙工牌轮式装载机一台(中国龙工控股有限公司生产,型号2C50NC)。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潘云强、彭举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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