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锦霞:
本院受理原告夏向保诉被告史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45元及利息5800.65元(以10000元为本金,从最后还款日的次日即2019年1月1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期间利息为3918.9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为年利率计算期间利息为1881.75元,请求保护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5月0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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