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87号
樊学兵:
本院在执行邱克妹、卢进良、吴黑子、卢才林申请执行朱洪福、张菊梅、樊学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916281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孙美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孙美兰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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