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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艳华诉被告王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3/5 10:41:24 浏览次数:376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叶飞:

    原告谢艳华诉被告王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叶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艳华返还借款920000元,支付利息282286元,并承担以本金9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1元,由被告王叶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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