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耿国胜:
原告许月美诉被告耿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耿国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月美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3.8%承担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耿国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耿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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