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9184号
陈菊香:
原告卞惠国诉被告陈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菊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卞惠国货款1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345元,由被告陈菊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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