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锁楠:
原告金坛区西城纳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徐锁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锁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纳行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8900元,并赔偿损失(以2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锁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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