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邰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邰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99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让占用原告的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4800元,支付2022年1-2月房屋使用费1600元,合计6400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起至被告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8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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