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伏叠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伏叠加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1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设计费用人民币3060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人民币9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1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07月13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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