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2号
戴正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芬妹、王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戴正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原告刘芬妹、王丽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000元。原审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审被告戴正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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