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58号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蒋爱琴、周云与你(3204221965****4938)、穆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你、穆小君要求立即返还借款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你、穆小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明、人民陪审员虞惠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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