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英:
原告戴青、许群玉诉被告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戴青、许群玉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戴青、许群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820元,由被告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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