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崔益民:
原告郁泉娣诉被告陈玮、崔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玮、崔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郁泉娣返还借款130万元,支付利息811778元,并承担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6元,由原告郁泉娣负担888元,被告陈玮、崔益民负担234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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