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睿:
本院受理原告汪跃辉诉被告吴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171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25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按月利息1.28%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拍卖房产评估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5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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