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9643号
蒋菊英:
原告刘雪良诉被告蒋菊英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雪良与被告蒋菊英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被告刘雪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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