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585号
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诉你(3204821987****49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兴借款人民币9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于建国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张兴已预交,被告于建国应当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05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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