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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怀庚、陈洪英诉张志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3/10 19:53:53 浏览次数:270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953号

张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叶怀庚、陈洪英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叶怀庚、陈洪英办理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后阳村委南垫13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南04字第028号,土地使用权证:坛集建97字第04030135号)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志东负担(此款两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两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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