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雪华:
原告蔡志初诉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国平、张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国平、张雪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蔡志初工程款28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40元,由被告于国平、张雪华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6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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