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420号
杨国春、何光凤: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华诉被告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庄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明、王云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11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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