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吴霜:
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吴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3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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