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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红梅、姜慧诉被告潘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3/22 14:29:25 浏览次数:48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永权:

    原告高红梅、姜慧诉被告潘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永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红梅、姜慧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59600元,合计459600元。二、驳回原告高红梅、姜慧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0元,由原告高红梅、姜慧负担1095元,被告潘永权负担7935元(该款原告高红梅、姜慧已预交,被告潘永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高红梅、姜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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